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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刑更798号

张明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更798号罪犯张明,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新刑二初字第0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检察机关代表及罪犯张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张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子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三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张明就其服刑以来,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三课”学习成绩、劳动改造表现、受到行政奖励及减刑程序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陈述。与罪犯张明同监服刑的罪犯参加了旁听,旁听罪犯对罪犯张明陈述的服刑期间表现未提出相反意见。检察机关代表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张明提出的假释建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道清

审 判 员  姜 玲

代理

审判员  贾黛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