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534号原告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住所地:阳谷县定水镇李炳东村绿灯行电缆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月震,厂长。被告莘县鑫拓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古云。法定代表人范国胜,总经理。被告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古云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小平,总经理。被告范国胜,男,汉族。被告陈巧云,女,汉族,系范国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与被告莘县鑫拓化工有限公司、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范国胜、陈巧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撤回对被告莘县鑫拓化工有限公司、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范国胜、陈巧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1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英杰
审判员 刘瑞红
审判员 孙云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