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陈道江。被执行人刘明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修民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陈道江申请执行刘明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刘明松给付陈道江案款6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刘明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明松没有固定收入,没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道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执字第1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登林
审判员 彭金畅
审判员 李建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