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41号罪犯孙华朝,男,1969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河南省泌阳县泰山庙乡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作出(2013)泌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华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刑期自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止。该犯于2013年05月0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华朝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28日,被告人孙华朝伙同他人将王某某家的13只羊偷走,价值7200元;10月16日晚,孙华朝伙同他人将岳某某家的14只山羊盗走,价值8800元,将岳二某家4只山羊盗走,价值3200元;2012年11月16日下午,孙华朝伙同他人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曹园7路小公共汽车上扒窃失主宁某一台价值人民币510元的数码照相机;10月24日夜,被告人孙华朝伙同侯太忠等人将郑某某家的54只羊盗走,价值22613元等。被告人孙华朝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8月15日释放,系累犯。罪犯孙华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华朝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华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