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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刑更412号

吴高升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刑更412号罪犯吴高升。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8)临兰刑初字第1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吴高升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撤销缓刑,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21日减刑一年;2014年1月24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吴高升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高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吴高升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高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零七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刘玉环

代理

审判员  路宝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