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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0592号

余万强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万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592号罪犯余万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以(2011)宛龙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万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至2031年3月11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了(2012)南刑二终字第001号刑事裁定,准许原审被告人田炳军撤回上诉。于2012年2月2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余万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余万强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9年2月22日至2011年3月7日期间,该犯伙同他人在南阳市、南召县等地抢劫作案6起,价值25000余元,盗窃作案20起,价值68000余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万强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2015年10月累计表扬5次,2013年6月记功1次,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余万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万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至2030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梅安桥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苗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