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中建三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烟台租赁站,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泊子村。负责人曹传华,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圣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富顺小区顺正家纺四楼。法定代表人戴文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5)烟牟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圣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海全
审 判 员 肖德峰
代理
审判员 牟永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史展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