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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字第311号

东营中建三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烟台租赁站与烟台圣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营中建三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烟台租赁站,烟台圣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中建三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烟台租赁站,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泊子村。负责人曹传华,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圣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富顺小区顺正家纺四楼。法定代表人戴文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5)烟牟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圣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海全

审 判 员  肖德峰

代理

审判员  牟永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史展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