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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713号

浙江兴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八匹马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兴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八匹马车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713号

原告:浙江兴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开发区太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堂,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八匹马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围社区第二工业区16号。

法定代表人:廖飚,董事长。

原告浙江兴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八匹马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蕾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原告在起诉前已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兴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但原告仍以原公司名称起诉,其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兴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林李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