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359号罪犯贺建成,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宁波市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6日作出(2007)甬鄞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建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贺建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建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贺建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贺建成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晓
审判员 夏霞琦
审判员 潘嘉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