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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2107号

上海佳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壹帮壹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佳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壹帮壹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2107号原告上海佳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范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佳春。被告上海壹帮壹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佳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壹帮壹资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上披露的原告经营地址系上海市周家嘴路XXX号XXX室,故本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陈 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朝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