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919号申请执行人徐福忠。被执行人纪守泉。本院在执行徐福忠与纪守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两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辉
人民陪审员 陈志奇
人民陪审员 郝自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