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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00919号

徐福忠与纪守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福忠,纪守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919号申请执行人徐福忠。被执行人纪守泉。本院在执行徐福忠与纪守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两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辉

人民陪审员  陈志奇

人民陪审员  郝自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