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小媚。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康东。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洁。
委托代理人:余王,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虞凡凡。
上诉人卢小媚、陈康东为与被上诉人郭洁以及原审被告虞凡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卢小媚、陈康东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小媚、陈康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俏
审 判 员 潘海津
代理
审判员 何星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徐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