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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316号

郭洁与卢小媚、陈康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小媚,陈康东,郭洁,虞凡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小媚。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康东。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洁。

委托代理人:余王,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虞凡凡。

上诉人卢小媚、陈康东为与被上诉人郭洁以及原审被告虞凡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卢小媚、陈康东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小媚、陈康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俏

审 判 员  潘海津

代理

审判员  何星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徐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