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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索民初字第105号

玉珠与边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玉珠,边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索民初字第105号原告玉珠,西藏索县人。被告边巴,西藏仁布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珠与被告边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玉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玉珠负担。

审判员 德青曲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普布扎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