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索民初字第105号原告玉珠,西藏索县人。被告边巴,西藏仁布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珠与被告边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玉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玉珠负担。
审判员 德青曲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普布扎西 微信公众号“”
玉珠与边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索民初字第105号原告玉珠,西藏索县人。被告边巴,西藏仁布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珠与被告边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玉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玉珠负担。
审判员 德青曲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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