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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栗民一初字第232号

陈艳与北京中石源源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上栗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艳,北京中石源源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上栗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栗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陈艳,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告北京中石源源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上栗县分公司,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负责人邱月,经理。

原告陈艳与被告北京中石源源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上栗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至2014年期间,我在上栗镇蓝天宾馆附近为被告施工,被告尚欠我工程款29196元,被告一直不予支付给我。我诉请被告立即支付尚欠我的工程款2919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被告北京中石源源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上栗县分公司已歇业,经营者找不到,原告亦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3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冬梅

审 判 员 黄琼燕

审 判 员 李 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朱先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