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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辖终10号

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韩青恩、原审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韩青恩,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辖终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张骁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清义,男,1950年4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青恩,男,195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审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法定代表人李丙申,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青恩、原审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三初字第135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等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建设工程在河南省淇县,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郑州荣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三初字第13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 伟

审 判 员  李 颖

代理

审判员  巩志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