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刑更352号

姜广俊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352号罪犯姜广俊,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以(2009)固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姜广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00元(已交2000元)。刑期自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

二○一九年六月十五日止。宣判后,于2010年2月5日交付河南省信阳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于2012年1月9日减刑一年,2013年9月26日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姜广俊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至2007年6月间,罪犯姜广俊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安徽省霍邱县冯井镇、河南省固始县、江苏省常州市等地,作案十余次,盗割电缆线共计价值179707元。罪犯姜广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姜广俊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广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

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