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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1434号

张XX与昌图县XX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X,昌图县XX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周XX,周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434号申请执行人张X。被执行人昌图县XX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XX。

被执行人:周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12月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扣留被执行昌图县XX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每天的经济收入,但被执行人将收入转移,没有交到法院。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昌图县昌图镇X街有昌图县XX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线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位于昌图县昌图镇X街的昌图县XX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线一条。

二、被执行人昌图县XX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占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