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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2446号

林海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林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24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曾因卖淫于2007年8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7日被决定收容教育六个月;因吸毒于2012年9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又因吸毒于2012年11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3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再因吸毒于2015年9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3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2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以来,被告人林某甲常在其位于瑞安市隆山东路宏都小区××幢×单元××楼××室的出租房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中:1、2015年9月17日中午,被告人林某甲在上述出租房内容留陈某、林某乙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同日傍晚,被告人林某甲在上述出租房内容留潘某甲、郑某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同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和潘某甲等4名吸毒人员,并在出租房内查获毒品一包以及少量瓶装毒品,在潘某甲身上查获毒品一包。经鉴定,在出租房内查获的一包毒品重0.52克、少量瓶装毒品重0.1克,在潘某甲身上查获的一包毒品重4.2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潘某乙、郑某、林某乙、潘某甲、陈某、林某丙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和照片,理化检验报告,毒品上交清单,物证冰壶和锡纸,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涉案毒品及随案移送的吸毒器具玻璃瓶一只、吸管一根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文忠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潘 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