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319号原告缪永华。被告张文龙。被告张顶峰。委托代理人陈嘉桢,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永华与被告张文龙、张顶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永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缪永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葛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昱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