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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319号

缪永华与张文龙、张顶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缪永华,张文龙,张顶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319号原告缪永华。被告张文龙。被告张顶峰。委托代理人陈嘉桢,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永华与被告张文龙、张顶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永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缪永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葛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昱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