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5执监7号申请执行人刘宏明,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回族,住本溪市平山区。被执行人桓仁志成食用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宏明与被执行人桓仁志成食用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12)执字第210号立案执行(2011)桓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视本案具体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桓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由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宝玉
审判员 房国军
审判员 杜长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阚 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