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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刑更321号

马中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321号罪犯马中祥,男,1969年8月4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广河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6日作出(2001)甘刑复字第55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中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8日将罪犯马中祥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马中祥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中祥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中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