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勇,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电影制片厂退休军人。委托代理人刘洋(刘金勇之女),1980年1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宗生,男,1963年2月7日出生。
上诉人刘金勇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5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金勇于2016年2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金勇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金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3元,由刘金勇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由刘金勇负担73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松
代理
审判员 冷继光
代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牛晓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