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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0428号

范天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428号罪犯范天才。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解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天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11日止。于2013年12月1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范天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范天才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3年9月,范天才多次向赵某、王某等人售毒,共计8.16克。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天才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5年11月累计表扬2次,2015年1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范天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天才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苗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