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1202号原告谭宝富,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赵玉福,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赵玉顺,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宝富与被告赵玉福、赵玉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宝富撤回对被告赵玉福、赵玉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8元,已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