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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1202号

谭宝富与赵玉福、赵玉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宝富,赵玉福,赵玉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1202号原告谭宝富,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赵玉福,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赵玉顺,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宝富与被告赵玉福、赵玉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宝富撤回对被告赵玉福、赵玉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8元,已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