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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刑更188号

李勇组织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刑更188号罪犯李勇,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满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以(2011)乌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李勇犯组织卖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11年3月25日至2017年3月24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6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完成生产任务,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程序合法,同意依法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记功7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勇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3月25日至2016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宏楠

审判员  景保华

审判员  萨茹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金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