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36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陈海军,男,汉族,1977年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支行与被告陈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海军价值120000元的房产。原告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理后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海军价值120000元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顺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雷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