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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民三初字第77号

佛山市南海区华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箭、刘仲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1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华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箭,刘仲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民三初字第77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湘贺

委托代理人:陈旭豪,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曾箭,男,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刘仲春,女,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箭、刘仲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已按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麦上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 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