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民三初字第77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湘贺
委托代理人:陈旭豪,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曾箭,男,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刘仲春,女,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箭、刘仲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已按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华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麦上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 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