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00489号申请执行人覃慧芳,女。被执行人滕建军,男。申请执行人覃慧芳与被执行人滕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覃慧芳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覃慧芳尚欠房屋价款35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本案执行费430元,共计35780元交到至田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滕建军将执行款带至我院,当面交予申请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 敏
审判员 梁园堂
审判员 李东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覃琛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