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法执字第00489号

覃慧芳、滕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慧芳,滕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00489号申请执行人覃慧芳,女。被执行人滕建军,男。申请执行人覃慧芳与被执行人滕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覃慧芳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覃慧芳尚欠房屋价款35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本案执行费430元,共计35780元交到至田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滕建军将执行款带至我院,当面交予申请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 敏

审判员 梁园堂

审判员 李东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覃琛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