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5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瀚福精密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6号。法定代表人单葆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枫,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广州市萝岗区玉岩路华立街3号。法定代表人马铁军。
上诉人天津瀚福精密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初字第1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天津瀚福精密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签订的《液压站及站外阀组外协加工制作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经原审法院核实,广东省广州市设立唯一的仲裁委员会,即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故,根据涉诉合同条款约定所载明的内容,可以确定双方在履行涉诉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能的情况下均应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情形下,涉诉合同的当事人已排除了法院管辖,基于涉诉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不再属于法院管辖,应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现天津瀚福精密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与法相悖。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天津瀚福精密液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8475元,退还天津瀚福精密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宣判后,天津瀚福精密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5)南民三初字第143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管辖的约定应当视为约定不明,应当依法由法院审理,而上诉人系收取货币的一方,因上诉人住所地为本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应当受理。被上诉人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合同中对管辖有明确的约定,广州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因此应当由仲裁管辖。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未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实体纠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现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约定,应当能够确定仲裁机构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故上诉人应当依法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振英
代理
审判员 张 泽
代理
审判员 常 静二○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丽霞速 录 员 刘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