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终2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抓获,2015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杭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的甲基苯丙胺0.4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杭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某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5)杭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 健 彬
审判员 苏 素 芬
审判员 贺 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谢梦娜(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