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60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钭坚勇,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丹,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成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胜民
人民陪审员 朱正华
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丁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