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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289号

刘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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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289号罪犯刘辉,男,1983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2)泌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5000元。该犯刑期自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起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五日止。该犯于2012年08月1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该犯减去刑期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辉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2月4日凌晨,刘辉伙同他人驾驶桑塔纳轿车窜至泌阳县双庙乡夭庄村委焦屯村焦村武家,持刀把被害人摁倒在三轮车内,抢走山羊九只,价值2520元。2009年12月3夜,刘辉伙同他人窜至泌阳县管庄尤家,盗走狗两只。罪犯刘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间共受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辉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辉减去刑期六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