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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1462号

胡正权与王登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正权,王登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胡正权,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正刚、许威,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登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权诉被告王登厂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正权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胡正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1003元,由原告胡正权负担。

审 判 长  赵红亮

代理

审判员  徐 松

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玉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