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胡正权,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正刚、许威,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登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权诉被告王登厂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正权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胡正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1003元,由原告胡正权负担。
审 判 长 赵红亮
代理
审判员 徐 松
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玉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