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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4民初116号

杨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付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民初116号

原告:杨某某,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

被告:付某某,女,1985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贵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