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民初116号
原告:杨某某,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
被告:付某某,女,1985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贵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