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405号罪犯丁新建,男,1981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2)南刑一初字第078号刑事判决,认定丁新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撤销原判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该犯刑期自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止。该犯于2013年02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丁新建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16日凌晨,被害人杨某某在南阳市金莎KTV302房间与姚峰佳因言语失和,丁新建便和姚峰佳一起殴打杨某某,致其右肋部、头部、右手腕部受伤。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残构成六级。另查明,民事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丁新建、姚峰佳二人共同赔偿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万元人民币,双方相互予以谅解。该犯具有自首情节。2008年4月23日,丁新建等人在姚云的组织下,持钢管、砍刀等凶器乘车赶到张建国沙场,对沙场司机殴打,并将工棚及工棚内物品砸坏、烧坏。经鉴定,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9697元。同案犯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该犯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犯曾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1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09年4月24日至2010年4月23日)。该犯系缓刑期间又犯罪。罪犯丁新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获得表扬5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新建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新建减去刑期一年。刑满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