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54号
原告:杨光敏。
被告:绍兴县布玉坊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澄湾村5幢。
法定代表人:郭玉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敏诉被告绍兴县布玉坊绣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敏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布玉坊绣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缓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高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骆俊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