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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0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孙志福、郑召兰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孙志福,郑召兰,东庆祥,李方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负责人孙建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志福。被执行人郑召兰。被执行人东庆祥。被执行人李方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志福、郑召兰、东庆祥、李方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3781.1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21日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执行员  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