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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特17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特17号

申请人:许光忠,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始丰街道玉湖村。

申请人:范某。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许光忠、范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

审判员林军营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许光忠、范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7日经天台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许光忠赔偿给范某本次交通事故保险责任以外损失200元,范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浙J号轿车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款由范某享有。

二、本次事故一次性终结,今后各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民事权利。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许光忠、范某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

审 判 员 林军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林雄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