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王昌颜,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定陶县。原告曹瑞英,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定陶县。委托代理人贾西全,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天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郑清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保利,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昌颜、曹瑞英与被告山东天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8月31日��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昌颜、曹瑞英于2016年2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昌颜、曹瑞英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天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颜、曹瑞英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侯明生
审 判 员 李 斌
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