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278号罪犯周领,又名周长岭,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以(2008)召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领犯拐卖儿童罪、故意伤害��,判处周领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至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止。宣判后,于2009年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至
二○一九年七月十二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周领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21日,被告人伙同他人在漯平高速度公路孟寨入口处附近,持刀将王某砍伤。2007年7月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伙同高某等人乘一出租车尾随张某及其儿子吴辉乘坐的中巴至漯河市人民东路东段时,将车拦下,将张某及其儿子强行拉下车,挟持到山东省东明县三春集镇时,将张某赶下车,将其儿子吴辉带走,后以25000元的价格将吴辉卖给他人。系主犯。罪犯周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领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至
二○一九年一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 倩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