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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辖终27号

伦德成与张玉智、王寿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智,伦德成,王寿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辖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伦德成。原审被告王寿凤。

上诉人张玉智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潍坊市奎文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从原审法院查封原审被告王寿凤房产看出,本案原审被告王寿凤住址位于高新区胜利东街华都苑5号楼1-602号,该房产的房产证号为高新字第号,登记在原审被告王寿凤名下,该房产住址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序滨

代理

审判员  王 峰

代理

审判员  官风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付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