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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民初85号

尹洪梅与王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尹洪梅,王海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85号原告尹洪梅,住通河县。被告王海鹏,住通河县。委托代理人奚继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洪梅诉被告王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洪梅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洪梅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尹洪梅负担。

审 判 长  孔庆春

审 判 员  陈思彤

人民陪审员  朱桂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继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