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85号原告尹洪梅,住通河县。被告王海鹏,住通河县。委托代理人奚继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洪梅诉被告王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洪梅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洪梅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尹洪梅负担。
审 判 长 孔庆春
审 判 员 陈思彤
人民陪审员 朱桂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继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