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执异1号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宋再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客户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盘锦双兴支行,住所地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尤庆怀,行长。被执行人张维军,男,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张宏霞(系张维军妻子),女,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盘锦双兴支行与张维军、张宏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以本院不应撤销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20日作出的(2007)盘中执字第11号民事裁定为由,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该案买受人梁俊余提出,本院拍卖房屋面积282.2平方米(房屋证照及他项权证面积)与盘锦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辽河油田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确定的面积228,2平方米不一致,致使买受人梁俊余多付购房款17.496万元。经本院到相关单位调查取证,本案拍卖房屋实际面积应为228,2平方米。本院(2007)盘中执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原裁定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宝利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