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7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秀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立胜,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荣,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秋靖。
上诉人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秋靖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陈秋靖于2013年11月1日入职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双方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秋靖任财务及行政总监一职,劳动期限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适用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6500元/月;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同意,公司如在本劳动合同期内无法经营下,仍然支付陈秋靖三年的工资及相关补贴;陈秋靖有下列情形的,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陈秋靖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岗位调整或部门调动等行为的……。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陈秋靖确认陈秋靖在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间应得工资报酬为16500元/月。陈秋靖一直工作至2015年4月20日,被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解雇。陈秋靖为此与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产生劳动纠纷,于2015年4月27日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支付:1、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的工资及补贴17379.31元;2、劳动合同约定的三年内的工资及相关补贴共计495931.03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万元(2万元/月计2个月);4、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未休年假7天及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间未休年假5天的工资共计41379.31元;5、2015年4月份加班费5172.41元。2015年6月8日,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开萝劳人仲案字(2015)353号裁决书,其中,查明部分记载有如下内容:“申请人陈秋靖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2015年4月2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2015年4月20日拒绝按照被申请人要求向香港总公司已交财务资料,以及未经他人允许擅自用手机拍摄工作录像、拨打110报警电话并让公安人员进入被申请人处严重损害被申请人形象为由,对申请人作出即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申请人在该通知上手写了一段文字,表示当天上班时发现电脑主机不见了,保险柜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修改了密码,其在交涉过程中告知被申请人对律师关于郭秀梅已事先取走了与员工资料的情况,后郭秀梅与律师打开财务部保险柜,其欲取回放置于保险柜中的陈某乙善的劳动合同而遭律师拒绝,其遂用手机拍摄保留证据,因律师抢夺手机并撞到杯子才导致其报警,故其不认可上述解除理由。被申请人对上述通知的表面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申请人书写的文字内容不属实,因申请人自2015年4月7日起外出旅游,至4月20日才返岗上班且对被申请人急于移交的财务资料的要求采取不合作、拒绝移交的态度。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2015年4月20日之前从未向其发出移交财务资料的指令,且保险柜有两套钥匙,其中一套钥匙原由陈某乙善保管,后陈某乙善在4月13日被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将钥匙交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休假返岗前使用该钥匙打开保险柜并修改密码,故其不存在拒不移交财务资料情形。被申请人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2015年5月24日,广东合智会计事务所对陈某乙善、张某及申请人2014年度在被申请人处领取的酬薪及各项报销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后出具报告,其中涉及申请人的主要内容是:1、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每月缴纳基数23000元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致使被申请人在2014年4月至12月期间为其多缴住房公积金13000元;2、申请人在2014年4月至12月期间每月的私车公用费8500元,是以广州青之旅国际旅行社开具的租车发票冲账报销,且在2014年6月至12月期间每月底交通补贴2000元,是以各种连号出租车发票、过桥过路费、加油发票冲账报销;3、申请人在2014年全年报销差旅费、车辆费用、办公用品、宿舍电费费用共计33038.86元;4、申请人在2014年合计从被申请人处领取工资235045.34元、各项补贴及福利90500元、报销费用33038.86元,合计358584.2元。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等高管存在侵占其财产的情形,其提交的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工资支付表、住房公积金计算表及其记账凭证、银行回单显示,申请人制作每月工资支付情况后经陈某乙善签名。申请人对上述审计报告中涉及其本人的内容、工资支付表、住房公积金计算表及其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主张工资、补贴及各项福利待遇的支付标准、方式均经香港总公司股东批准,是被申请人在创立初期为吸引人才而提供的优厚工资福利待遇,不存在侵占被申请人财产的行为。申请人提交了电子邮件打印件,以证明被申请人员工工资及补贴发放计划及标准已经被申请人的香港董事会成员之一、财务负责人区锦源批准。该邮件显示,2014年10月23日,“Matt”向”Christophercha”发邮件,表示对至2016年的财务预算是满意的,并将建议董事会予以批准。申请人不能证实上述邮件的来源,被申请人对该邮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主张区锦源并非其投资人,并不能代表其投资人、董事会或股东的意见。申请人提交了2014年至2016年期间的人员费用、物业租金、车辆费用等各项费用支出预算请况,以证明预算申请人工资25000元、交通补贴2000元的人员费用标准已经被申请人董事会审批通过。被申请人否认上述预算方案已经董事会审批通过,主张区锦源已被香港总部解雇并被警方调查。申请人主张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每周均向香港总部的财务部门报告1000元以上的支出情况,且每月香港总部均派人对被申请人进行财务审计,被申请人对此予以否认。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辞退8名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辞退人员费用汇总表、广州市卫计委信访受理告知单、医疗机构执业证书,以证明被申请人在解除陈某乙善等管理层和技术人员等8人的劳动合同后,相关业务无法开展且因辞退人员而需要支付大笔赔偿费用而出现运营困难情形,导致被申请人实际上已处于无法继续经营的状态,符合《劳动合同》中月订单发放三年工资补贴的客观条件。被申请人确认存在解除上述8人劳动合同的情形,但主张其已招用新员工充实各岗位,且正在办理相关资质证书的变更手续,现其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包括离职员工工资的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中月订单支付三年工资的条件。被申请人提交的银行进账单显示,2015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账发放2015年4月份工资13659.84元,被申请人主张其中含加班费。申请人确认收到上述款项。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在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加班申请表,以及在2015年1月至4月期间的考勤表显示,申请人2015年4月份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共计4.5小时。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申请人提交的社保参保证明显示,自2001年8月以来有关用人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保费的年限累计达10年以上,申请人以此证明其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应享有10天/年的年休假。被申请人对上述社保参保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且未提交证据证实申请人的休年假情况。”最后裁决: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一次性向陈秋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00元;
二、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一次性向陈秋靖支付2014、2015年度未休年假工资共计4551.72元;
三、驳回陈秋靖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后,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陈秋靖未对该裁决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陈秋靖对于陈秋靖从2013年11月1日起入职并任职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财务行政总监,一直至2015年4月20日离职的事实不持有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现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认为对陈秋靖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对此,根据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是以“陈秋靖做出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以及“陈秋靖拒绝按照公司要求向香港总公司提交财务资料,未经他人允许擅自用手机拍摄工作录像、拨打110报警电话,并让公安人员进入公司,严重损害公司形象”为由,对陈秋靖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陈秋靖对该解除理由当场提出了异议,认为是因上班时发现电脑主机不见了,保险柜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修改了密码,文件柜中部分文件失踪,其在交涉过程中已将该情况告知公司来人,但公司的郭秀梅与律师仍打开财务部保险柜,其欲取回放置于保险柜中的陈某乙善的劳动合同而遭律师拒绝,才用手机拍摄保留证据,同时,因律师抢夺手机并将杯子撞到地上,其才报警。由于陈秋靖是在公司新的管理人员及律师到场,在交接资料的交涉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采取拍照并报警,属于陈秋靖自我保护的行为,并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主张陈秋靖拒绝移交财务资料,但未能举证证明,陈秋靖对此亦予以否认,故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诉称陈秋靖擅自提高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以虚报车费及加班的方式,领取补贴和加班费,侵吞了公司的财产,故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对此,首先,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并未在解除合同通知书中以此作为解除理由,其在事后的仲裁及诉讼中才以此主张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其次,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公积金应缴纳数额为双方认同并执行的标准,陈秋靖领取车辆补贴及加班费违反了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公司的管理制度。因此,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主张其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成立,应认定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与陈秋靖的劳动合同。据此,陈秋靖应向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00元(16500元/月×1.5个月×2)。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及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规定,陈秋靖主张在2014年、2015年未休年休假为3天,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不持有异议,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因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安排陈秋靖休年假或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故应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给陈秋靖。据此,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应支付该未休年休假工资4551.72元(16500元÷21.75天×3天×(300%-100%)]给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无需向陈秋靖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驳回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在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秋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00元;
三、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在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秋靖支付2014年、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4551.72元。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负担。判后,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上诉称:
一、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陈秋靖在2015年4月20日,在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新任法定代表人要求其将其保管的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财务资料移交香港母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其以无资料可提交为由拒绝移交。在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及代理律师要求其打开保险柜提取公司高层人事资料是,拒绝协助且拍照摄像,在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阻止后,数次拨打110致使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今日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工作场所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与公司形象。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有权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第3款第(4)项以及第4款第(1)项的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解除陈秋靖的劳动合同理由之一为其拒绝提供财务资料供香港母公司进行财务审计,不服从公司的安排。陈秋靖离职前,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未掌握公司的财务资料,故不知晓其侵吞公司财产达186041.37元的行为。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0%,双方均予以确认,陈秋靖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间应得工资报酬为16500元每月,其相应的公积金为3300元。其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16500元提高至23000元,致使公司每月多付住房公积金1300元。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报酬由董事会决定,故即使陈秋靖称其从公司领取的全部费用均由原公司总经理签字不代表合法合理,陈秋靖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的董事会及股东对其领取除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以外的费用已批准或知情。陈秋靖与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与副总经理勾结侵吞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财产。根据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提交的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6月30日门禁卡出入记录显示,陈秋靖在2014年6月份没有加班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领取15141.37元的加班费,违反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管理制度,原审认定有误。
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解除劳动关系是因陈秋靖的过错所致,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对此无预见性,其离职前未对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提出休剩余年休假的申请,故本案不适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事实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仅需按其日工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275.86元(16500/21.75)。据此,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确认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对陈秋靖属于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赔偿金;3、改判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支付陈秋靖未休年休假工资2275.86;4、一、二审诉讼费由陈秋靖承担。
被上诉人陈秋靖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审理期间,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提交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通知书》[税地税稽税通(2015)45号]拟证实陈秋靖任财务总监期间偷逃个人所得税30262.2元,属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解除与陈秋靖的劳动关系属过失性辞退。陈秋靖质证认为,对该份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陈秋靖报销的费用属于公司领导层确认的日常费用,不属于工资组成部分,无须承担个人所得税,与是否违法解除不具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解除与陈秋靖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2015年4月20日向陈秋靖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解除与陈秋靖劳动关系的理由为陈秋靖作为公司的财务总监拒绝将财务资料交香港总公司财务审计及未经他人允许,擅自用手机拍摄工作录像,并向110拔打报警电话。对此,在财务交接发生争议、在自力不能解决的情况下,陈秋靖报警、拍照系其合理主张自己权利的方式,不属于无故报警而有损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形象的情况。另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主张陈秋靖拒绝移交财务资料,但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实,故陈秋靖不构成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主张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至于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主张陈秋靖擅自提高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以虚报车费及加班的方式,领取补贴和加班费,侵吞了公司的财产,此系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在仲裁之后提出,并非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解除与陈秋靖劳动关系的理由,且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亦未能就此充分举证,故原审认定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解除陈秋靖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应向陈秋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9500元无误。二审期间,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虽然提交了《税务通知书》,其中涉及陈秋靖个人所得税交纳的问题,但此系陈秋靖与国家税务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且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解除与陈秋靖劳动关系时也未提出该项理由,故本院对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提交的《税务通知书》不予接纳,对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至于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无须支付陈秋靖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文建
代理
审判员 陈 静
代理
审判员 乔 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芝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