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1695号原告河北宝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271号。法定代表人宋桂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向东,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渐君,男,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杨丽丽,女,1982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宝鑫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渐君杨丽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宝鑫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宝鑫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受理费30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常 美 君
审 判 员 张 毅
人民陪审员 李淑梅
二0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