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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19号

丁金龙与陈伟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金龙,陈伟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9号

原告:丁金龙,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

被告:陈伟才,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金龙诉被告陈伟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金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丁金龙负担。

审判长  朱英姬

审判员  奇贞花

审判员  朴秀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金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