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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行审3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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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04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平湖路5号。法定代表人马国栋,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扬,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胡婧,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被执行人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龙川路2号17号楼底商102。法定代表人张逸生。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天津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津南开]劳监罚字(2015)第007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接到上述强制执行申请后,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具有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法定职权。其针对被执行人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的未给员工发放防暑降温费和冬季采暖补贴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下发了[津南开]劳监改字(2015)第042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被执行人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按照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改正,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申请听证告知和处罚前告知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作出[津南开]劳监罚字(2015)第007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了送达。被执行人就上述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能够证明其作出的[津南开]劳监罚字(2015)第007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履行程序合法,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法应当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并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津南开]劳监罚字(2015)第007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 微

审判员 酒 源

审判员 杜维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鹏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