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中民初字第4187号

田勇与四川省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田勇,四川省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4187号

原告:田勇,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徐曦,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京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勇与被告四川省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田勇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田勇负担。

审判员  谢雨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