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河南圣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圣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118924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河南圣通置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三、被执行人河南圣通置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3日起以116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洪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