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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漾法执字第52号附3号

马文忠申请执行彭金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文忠,彭金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漾法执字第52号附3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忠,男。被执行人彭金旺,男。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3)漾法执字第52号的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彭金旺所有的车牌为云Lxx**的解放轻型自卸货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彭金旺已按双方和解协议将执行余款19000元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金旺所有的车牌为云Lxxx**的解放轻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继松

审判员  罗晓祥

审判员  张德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绍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