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漾法执字第52号附3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忠,男。被执行人彭金旺,男。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3)漾法执字第52号的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彭金旺所有的车牌为云Lxx**的解放轻型自卸货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彭金旺已按双方和解协议将执行余款19000元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金旺所有的车牌为云Lxxx**的解放轻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继松
审判员 罗晓祥
审判员 张德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绍伟 搜索“”